十七禁五十四斩(2/3)

,犯者斩之。

    其七:谣言诡语,捏造鬼神,假托梦寐,大肆邪说,蛊惑军士,此谓淫军,犯者斩之。

    其八:好舌利齿,妄为是非,调拨军士,令其不和,此谓谤军,犯者斩之。

    其九:所到之地,凌虐其民,如有逼**女,此谓奸军,犯者斩之。

    其十:窃人财物,以为己利,夺人首级,以为己功,此谓盗军,犯者斩之。

    其十一:军民聚众议事,私进帐下,探听军机,此谓探军,犯者斩之。

    其十二:或闻所谋,及闻号令,漏泄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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