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47章 定规(1/3)

    其一,定口岸、分主次。

    不越浙、闽、粤三省地界,从根源规避各省督抚辖地争端。

    定格口岸层级,确立“一主一副三辅”的完整通商体系。以太仓刘家港为江南市舶总司,定为江南唯一远洋出海口岸,凡南洋、西洋远洋商船,皆须于此报关出洋、返航核验,统归一处管控。

    兹定应天龙江关为留都南京枢口岸。凡海外诸国贡使、番邦方物,必先抵此关查验登簿,循例抽分课税,点验入库存案;一应贡物处置妥当,方许转运分销内地诸府。藉此规制,以固留都南都政要、财赋、外交往来之核心体制。

    另设镇江黄田港、松江上海浦、芜湖江口三处辅助港口,分别执掌内河货流转运、近海小额贸易、长江上游海事稽查,封堵民间私贩走私通道。

    其二,立官制、明权责。

    沿用历代市舶司“文官理政、内廷监察、武官防卫”的制衡旧制,权责分立,相互稽查,互不专擅,杜绝权责疏漏与官吏专权。

    于刘家港设立市舶提举司主衙,设从五品提举一员、从六品副提举两员,分掌商船报关、税银收缴、船引核发、账册稽核诸事。

    于龙江关设立市舶分司,专司留都贡使接待、番货总核、税册复核,将通商核心财权、事权牢牢掌控于留都体系。

    由司礼监选派提督市舶太监常驻龙江关,专理皇家采办、贡礼查验、官吏监察,可直达圣前奏事,直通天听。同时令苏松兵备道、操江都御史统辖沿江卫所、水师营兵,专职负责江面巡哨、海防缉私、寇盗抓捕。

    南京六部各司其职,分督办工料筹备、朝贡礼仪、税银核销、海防整饬等要务,自成完备规制。

    其三,定税则、明律法。

    尽数废除江南沿海各地混乱私税、陋规杂税,由户部统一核定江南通商税则,立定船引税、水饷、陆饷、番货抽分四项定制,税率公示明晰,所有税银尽数入账、涓滴归公。

    严立商船出海规制。凡出海舟船,必先赴市舶司申领官方船引,详实登记船号、船员人数、载货品类、往返时限,无引私行船只,一概按私寇论处,尽数查抄扣押。

    凡海外番货上岸,逐件核验品类、数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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